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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新旧对比”让你不再出错!(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于2016年4月20日发布,2016年11月1日实施。 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下面为大家详细整理新旧规范的对比:
1 总则
【旧规范】 第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新规范】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旧规范】 第1.0.3条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新规范】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幼儿园的规模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旧规范】 第1.0.4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新规范】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新规范】新规范的修订增加了“术语”的有关内容,将“基地和总平面”调整为第三部分。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同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同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 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酌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人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l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应用房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2 总平面设计 【旧规范】 第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台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第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第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第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新规范】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