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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新旧对比”让你不再出错!(一)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于2016年420日发布,2016111日实施。

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其中,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下面为大家详细整理新旧规范的对比:

 

1  总则

 

【旧规范】

1.0.1条  为了使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能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乡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新规范】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

 

 

【旧规范】

1.0.3  托儿所、幼儿园是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接纳三周岁以下幼儿的为托儿所,接纳三至六周岁幼儿的为幼儿园。

一、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的)分为:

大型:10个班至12个班。

中型:6个班至9个班。

小型:5个班以下。

二、单独的托儿所的规模以不超过5个班为宜。

三、托儿所、幼儿园每班人数:

1.托儿所:乳儿班及托儿小、中班15~20人,托儿大班21~25人。

2.幼儿园: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

 

【新规范】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1.0.3-1   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班数(班)

小型

1~4

中型

5~9

大型

10~12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班  别

人数(人)

托儿所

乳儿班

10~15

托二班

小、中班

15~20

大班

21~25

幼儿园

小班

20~25

中班

26~30

大班

31~35

 

 

【旧规范】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新规范】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满足使用功能要求,有益于幼儿健康成长;

2 保证幼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环境安全,并具备防灾能力;

3 符合节约土地、能源,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新规范】新规范的修订增加了“术语”的有关内容,将“基地和总平面”调整为第三部分。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3周岁以下婴幼儿使用的场所。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3周岁~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2.0.3  全日制幼儿同  full-time kindergarten

    幼儿仅白天在同内生活的幼儿园。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arten

    幼儿昼夜均在园内生活的幼儿园。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 activity 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进行各种室内日常活动的空间。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幼儿睡眠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幼儿进行文艺、体育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酌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幼儿人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observation room

    供病儿进行临时隔离、观察、治疗的空间。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lce room

    供对外联系,对内为幼儿保健和教育服务管理的空间。

2.0.16  供应用房supply room

供托儿所、幼儿园人员饮食、饮水、洗衣等后勤服务使用的空间。




3.2  总平面设计


【旧规范】

2.2.1条  托儿所、幼儿园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建筑物、室外游戏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院等进行总体布置,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游戏场地日照充足,创造符台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2.2.2条  总用地面积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2.3条  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二、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 180+20(N-1)

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2.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2.2.4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有集中绿化用地面积,并严禁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2.2.5条  托儿所、幼儿园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基地边界、游戏场地,绿化等用的围护、遮拦设施,应安全、美观,通透。


【新规范】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

3  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

5  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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