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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新旧对比”让你不再出错!(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于2016年4月20日发布,2016年11月1日实施。 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其中,第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下面为大家详细整理新旧规范的对比: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旧规范】 第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第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第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第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3.1.5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离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第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第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表3.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第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新规范】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 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 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 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没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窗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 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 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人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旧规范】 第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甩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表3.3.1
第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台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第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第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新规范】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人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旧规范】 第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防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第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第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第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3.2.1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目集中设置洗浴设施对)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目,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 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第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最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3.2.5
第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第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新规范】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内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出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旧规范】 第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第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第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第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服务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3.4.2
【新规范】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室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同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旧规范】 第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3.5.1
第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固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新规范】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闰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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