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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新旧对比”让你不再出错!(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最新修订于2016420日发布,2016111日实施。

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和总平面;4、建筑设计;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

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室内环境”的有关技术内容及规定;2、增加了“安全保障”、“环保”、“节能”方面的相关规定;3、取消了“防火与疏散”、“建筑构造”等章节,将其内容移至相关章节。

其中,3.2.8、4.1.3、4.1.9、4.1.12、6.3.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下面为大家详细整理新旧规范的对比: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旧规范】

3.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中的分区要求及有关规定。

3.1.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必须按第3.2.1条、第3.3.1条的规定设置。服务、供应用房可按不同的规模进行设置。

一、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

二、服务用房包括医务保健室、隔离室、晨检室、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及教职工厕所、浴室等。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

三、供应用房包括幼儿厨房、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等。

3.1.3条   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避免相互干扰,方便使用管理,有利于交通疏散。

3.1.4条   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1.5条   生活用房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表3.1.5的规定。


生活用房室内最低净高(m)   表3.1.5


房    间    名    称

净    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音体活动室

3.60

注: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离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

 

3.1.6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及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特点。

3.1.7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3.1.8条   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


窗地面积比   3.1.8


房    间    名    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1/5

寝室、喂奶室,医务保健室、隔离室

1/6

其他房间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2.5。

 

3.1.9条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寝室、隔离室等房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50dB,间隔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Rw不应小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nT,w不应大于75dB。

 

 

【新规范】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 60m;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 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 90m。

    3   窗距离楼地面的高度小于或等于1.80m的部分,不应设内悬窗和内平开窗扇;

    4   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没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2   距离地面0.60m处宜加设幼儿专周拉手;

3   门的双面均应平滑、无棱角;

4   门下不应设门槛;

5   不应设置旋转门、弹簧门、推拉门,不宜设金属门;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窗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7   门上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安装安全玻璃。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m。

4.1. 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有直接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2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应在梯段两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宜为0. 60m;

     3   供幼儿使用的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3m,宽度宜为0.26m;

     4   严寒地区不应设置室外楼梯;

     5   幼儿使用的楼梯不应采用扇形、螺旋形踏步;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7   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1.14的规定。


表4.1.14   走廊最小净宽度(m)


房间名称

走廊布置

中间走廊

单面走廊或外廊

生活用房

2.4

1.8

服务、供应用房

1.5

1.3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级踏步0.50m以上。

4.1.16   出人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表4.1.17   室内最小净高(m)


房间名称

净高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3.0

多功能活动室

3.9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规定。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旧规范】

3.3.1条   托儿所分为乳儿班和托儿班。乳儿班的房间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托儿班的生活甩房面积及有关规定与幼儿园相同。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表3.3.1


房  间  名  称

使  用  面  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乳配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6

 

3.3.2条   乳儿班和托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托儿所和幼儿园台建时,托儿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的出入口。

3.3.3条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还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二、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使用有污染性的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3.3.4条   乳儿班卫生间应设洗涤池二个,污水池一个及保育人员的厕位一个(兼作倒粪池)。

 

 

【新规范】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幼儿。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乳儿班每班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使用面积

乳儿室

50

喂奶室

15

乳配室

8

卫生间

10

贮藏室

8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人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的通风、排烟系统。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旧规范】

3.2.1条   幼儿园生活用防面积不应小于表3.2.1的规定。

3.2.2条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

3.2.3条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其进深不宜超过6.60m。楼层活动室宜设置室外活动的露台或阳台,但不应遮挡底层生活用房的日照。

3.2.4条   幼儿卫生间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生活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3.2.1


 

 

 房间名称

               

    规模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备    注

活 动 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寝    室

50

50

50

指每班面积

卫 生 间

15

15

15

指每班面积

衣帽贮藏室

9

9

9

指每班面积

音体活动室

150

120

90

指全园共用面积

 

 

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

    2.全日制幼儿园(或寄宿制幼儿目集中设置洗浴设施对)每班的卫生间面积可减少2。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集中设置洗浴室时,面积应按规模的大小确定。

3.实验性或示范性幼儿目,可适当增设某些专业用房和设备,其使用面积按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设置。

 

二、盥洗池的高度为0.50~0.55m,宽度为0.40~0.45m,水龙头的间距为0.35~0.4m。

三、无论采用沟槽式或坐蹲式大便器均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每个厕位的平面尺寸为0.80m×0.70m,沟槽式的槽宽为0.16~0.18m,坐式便器高度为0.25~0. 30m。

四、炎热地区各班的卫生间应设冲凉浴室。热水洗浴设施宜集中设置,凡分设于班内的应为独立的浴室。

3.2.5条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最不应少于表3.2.5的规定。


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   表3.2.5


污 水 池

(个)

大便器或沟槽

(个或位)

小 便 槽

(位)

盥 洗 台

(水龙头、个)

淋  浴

(位)

1

4

4

6~8

2

 

3.2.6条   供保教人员使用的厕所宜就近集中,或在班内分隔设置。

3.2.7条   音体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生活用房,不应和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

 

 

【新规范】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


房 间 名 称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活动室

70

寝  室

60

卫生间

厕  所

12

盥洗室

8

衣帽储藏间

9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1的规定,且女厕大便器不应少于4个,男厕大便器不应少于2个。


表4.3.11   每班卫生间内卫生设备的最少数量(


污水池

(个)

大便器

(个)

小便槽(沟槽)

(个或位)

盥洗台

(水龙头,个)

1

4

4

6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或活动室。盥洗室与厕所之间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4.3.13   卫出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间距宜为0.55m~0.60m;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滑和易于清洗。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篷,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4.4  服务管理用房

 

【旧规范】

3.4.1条   服务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

3.4.2条   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宜相邻设置,幼儿生活用房应有适当距离。如为楼房时,应设在底层。医务保健室和隔离室应设上、下水设施;隔离室应设独立的厕所。

3.4.3条   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

3.4.4条   幼儿与职工洗浴设施不宜共用。


服务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3.4.2


 

 

 房间名称

               

    规模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医务保健室

12

12

10

隔  离  室

2×8

8

8

晨  检  室

15

12

10

 

 

【新规范】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室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


房间名称

规 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晨检室(厅)

10

10

15

保健观察室

12

12

15

教室值班室

10

10

10

警卫室

10

10

10

储藏室

15

18

24

园长室

15

15

18

财务室

15

15

18

教师办公室

18

18

24

会议室

24

24

30

教具制作室

18

18

24

注:1   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4.4.2   托儿所、幼儿同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

    2   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3   宜设单独出入口;

    4   应设给水、排水设施;

    5   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



4.5  供应用房

 

【旧规范】

3.5.1条   供应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   表3.5.1


 

 

 

 

 

 房间名称

        

 规模        

    规模

大 型

中 型

小 型

主副食加工间

45

36

30

主 食 库

15

10

15

副 食 库

15

10

冷 藏 间

8

6

4

配 餐 间

18

15

10

消 毒 间

12

10

8

洗 衣 房

15

12

8

 

3.5.2条   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厨房与职工厨房合建时,其面积可略小于两部分面积之和。

二、厨房内设有主副食加工机械时,可适当增加主副食加工间的使用面积。

三、固各地燃料不同,烧火间是否设置及使用面积大小,均应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四、托儿所、幼儿园为楼房时,宜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

 

 

【新规范】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闰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童活动区域分开,应设置单独的车道和出入口,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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